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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2014-02-28 09:30:52
【法規(guī)分類號】L35101199517 
【標題】勞動部關于頒發(fā)《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5/06/20
【實施日期】1995/06/2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干部管理
【文號】勞部發(fā)(1995)261號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為保證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發(fā)證審查工作的質量和完善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我們制定了《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F將該辦法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審查員申報名額可根據本地區(qū)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需要自行確定,并于1995年7月底以前將核準的審查員申請書報送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
附: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提高審查員的業(yè)務素質,保證發(fā)證審查工作的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員是指勞動部門審查企業(yè)?。〒Q)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審查員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培訓、考核及聘任。
第四條 審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和勞動防護產品及其設計、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標準;
(二)熟悉國家有關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能夠熟練地按照《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Q)證企業(yè)進行嚴格的審查;
(三)掌握質量管理、質量保證、質量監(jiān)督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和國家的有關標準,在發(fā)證審查、勞動防護產品質量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抽封產品樣品的工作中,能夠嚴格執(zhí)行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和要求;
(四)熟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勞動防護產品的標準、質量檢驗實施細則、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發(fā)證審查工作的需要;
(五)嚴格遵守審查員的工作紀律,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盡職盡責。
第五條 凡在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及其領導的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中,從事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或檢驗工作,符合審查員條件的人員,均可接受聘任。
第六條 申請聘任審查員,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填寫審查員申請書(見附件1)并呈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經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聘任。
第七條 受聘人員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fā)《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資格證書》(格式見附件2)。審查員離開勞動部門或相關工作崗位時,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收回審查員證書。
第八條 審查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jiān)督及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標準;
(二)參與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審查申辦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yè)?。〒Q)證條件的工作,并認真完成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達的有關任務;
(三)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匯報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和管理情況;
(四)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過程中的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現象或行為,有權批評,并責令改正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審查員應認真學習勞動防護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yè)務能力,每三年接受一次業(yè)務培訓。
第十條 審查員不得參與發(fā)證的勞動防護產品的科研、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進行有損公正性的有償咨詢。
第十一條 審查員須妥善保管受審企業(yè)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方面的技術資料,不得遺失和泄密。
第十二條 審查員須遵守《發(fā)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第十三條 凡在企業(yè)?。〒Q)證條件審查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貢獻突出的,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四條 凡查實在企業(yè)?。〒Q)證條件審查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有權解除對其的聘任并收回審查員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審查申辦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yè)的?。〒Q)證條件時,須有三名以上審查員參加并持證入廠。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審查員的管理,保持審查員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申請書(略)
2.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資格證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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